(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成品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 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