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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企业变更税务登记须知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2/5/8 7:55:17  点击率:808  [关闭窗口]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
3、原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报告表;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7、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表,依法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
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