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 3、原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报告表;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7、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表,依法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 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