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 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 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 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企业 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