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自产货物;生产企业非自产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2.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收回并出口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可办理免抵退税; 3.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4.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