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从事的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2.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 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并在财务上转作出口成本处理,不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自产货物,免征消费税。 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属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