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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8/6/6 16:21:57  点击率:1127  [关闭窗口]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
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发挥调节作用。
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
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
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农业税类
  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关税
  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
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
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上述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
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
实施的。这23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
分别规定的: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
理法》执行; 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
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