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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征管范围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8/6/6 16:20:57  点击率:1145  [关闭窗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规定,2001年12月31日前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
规定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原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范围
1、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
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
外所得)的所得税。
2、金融保险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
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及其分支机构、融资
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
3、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
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
收管理:
1)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2)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3)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
医院、学校等缴纳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管理,不再
调整。
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征收管理。
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