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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8/6/6 16:19:58  点击率:1268  [关闭窗口]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
算清缴,按期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发生的有关须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税务处理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若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申报并
进行汇算清缴,其纳税人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由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
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
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
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