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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如何办理及承担的责任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0/5/13 12:27:24  点击率:1140  [关闭窗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和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和《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责任。
  因此,该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手续,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