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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8/6/6 16:17:28  点击率:1453  [关闭窗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对称,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即从事货物
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
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个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不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都应视同小
规模纳税人征税。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