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辶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变更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