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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1/7/25 8:30:35 点击率:3950 [关闭窗口]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业务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海南省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海南省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必须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省外建筑业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必须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可在海南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但备案的分支机构只能设立唯一一家。 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资格)条件和市场诚信条件,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一)资质(资格)条件: 1、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具有甲级资格; (二)市场诚信条件: 1、工程代理机构近2年未因发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12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相关证书、以及分支机构相关证书、场地证明、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登记人员证件等材料。申请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颁发《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不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省外建筑业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天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资质(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分支机构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30日内,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以本企业法人名义到工程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申请项目备案,应填写《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第十六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并在《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上登记项目备案情况。项目备案是分支机构延续备案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省外建筑企业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方可在海南省开展业务。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均不得设置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备案管理制度。 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时,招标人及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核查省外建筑业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第十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十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卫生、人事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基本保持一致。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 第二十一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执行国家、企业法人注册地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要求配备工程项目部人员并确保到位。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对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监理、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采用定期进行指模电脑确认等有效方式,对省外监理、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遵纪守法并对海南省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省外建筑业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省外建筑业企业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或者延续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项目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不按本办法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第三十条 鼓励省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海南省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