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陈会计
手机:18976328111
电话:0898-68555881
网址:www.hkbestone.com
E-MAIL:besto2010@163.com
地址:海口市国贸路59号正昊大厦6F室
地图指南:方位图及乘车路线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1/11/17 8:43:20  点击率:1025  [关闭窗口]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发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如下:

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当天答复办理结果(法定期限10天内)。

2、办理各类企业开业登记(含个体工商户),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7日内);申请变更、注销登记,3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7日)。

3、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5日内办理完毕;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3日内办理完毕。

4、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当日办理完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2日内办理完毕。

5、办理各类展销会登记,2日内颁发《展销会登记证》。

(二)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额度、依据公示。

(三)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执证执行公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2、在依法处罚中,对违法违章嫌疑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全措施的,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

3、立案查处的案件,须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疑难的案件,须在12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一般程序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示。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的消费纠纷的申诉、投诉申请后,应依法及时处理。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消费投诉,须在当天处理完毕;一般消费投诉须在3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五)对外来办事人员,要公开办事指南,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做到文明、热情、快捷服务,让办事者满意。

二、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销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违示责任追究制,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凡办理营业执照(证),手续齐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核准的;

2、凡未按本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予以颁发照(证)和办理事宜的;

3、不认真审核申办营业执照(证)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

4、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和处理不恰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理。即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或公开检查;调离岗位;辞退。

2、行政处分。即对违示者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

3、对故意刁难、态度蛮横、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4、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违示者的追究情况,将通过适当的形式,反馈给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