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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0/5/5 12:38:05  点击率:1120  [关闭窗口]

  一、首次领购发票
   1、对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限量供票。具体权限为:
   (1)定额发票,伍佰元一本,贰佰元、壹佰元各两本,壹佰元以下不超过五本。
   (2)手工发票,万位、仟位发票各壹本,佰位不超过五本。
   2、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在办理设立登记(新办)时即时将纳税人认定到主管分局,主管分局综合室于当日认定到税务所,税务所在一个工作日内认定到岗。征管系统将增加此项业务的监督模块。
   3、各主管分局税管员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下户巡查,并在下户巡查的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类别、经营规模对纳税人使用的票种票量在海南地税发票税控管理信息系统(浪潮系统)中进行认定操作(发票发售管理--票种登记管理--发票票种登记)。
   各主管分局税管员下户巡查如发现纳税人地址不实或者在登记的经营地址查找不到纳税人的,必须及时在海南地税发票税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购票预警操作(进入发票系统--菜单--发票预警管理--纳税人预警--预警单户设置),注明预警原因。同时通知(电话或书面)票证分局在发票查询系统中进行无效发票处理。
   二、续购发票
   续购发票实行同城通办,目前设点发售发票的大厅均可办理本市范围内的纳税人续购发票相关业务,包括验旧换新、发票缴销、发票申报(U盘申报)。
   1、各办税服务大厅发票发售窗口发售发票须验旧换新。可对已进行票种票量认定或首次领购发票超过五个工作日(无论是否进行票种票量认定)的纳税人办理续购发票。各主管分局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票种票量认定造成虚假户续购发票的,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按后果程度予以追究。
   2、纳税人确因经营需要在首次领购发票五个工作日内急需续购发票,而主管分局尚未进行票种票量认定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本、发票存根到主管分局要求进行票种票量认定,主管分局应即时办理认定和续购发票,不得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
   三、代开发票
   自发文之日起,各办税服务大厅代开发票免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