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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如何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0/5/6 15:32:59  点击率:1444  [关闭窗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经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若公司属于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