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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来源:百士通  发布时间:2012/4/10 8:33:38  点击率:694  [关闭窗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是指房地产项目报建时,建设规划部门颁发正式或临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清算单位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房产开发项目为准,是否符合分期项目也应以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确认,不能以纳税人自行划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